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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進場建筑材料質量管理的通知
發布時間 | 2021-08-18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進場建筑材料質量管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20〕85號)精神,深入推進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化行動,確保我省建筑工程質量,現就加強建筑工程進場建筑材料質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筑材料質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質量的基礎和保證,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僅影響工程的正常使用功能,而且造成質量安全隱患,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各地要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高度重視建筑材料的質量監管,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工作措施,堅決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切實落實工程參建各方主體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參建主體,以及質量檢測機構等相關單位要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遵守建筑材料“先檢后用”原則,做到“誰使用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把質量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

(一)建設單位要加強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質量管控,不得指定按合同約定應由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采購建筑材料的,應當保證建筑材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有產品合格證。建設單位應對其采購的建筑材料質量問題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設計單位設計選用建筑材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和質量要求,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商、供應商。

(三)施工單位應建立并完善建筑材料采購、進場檢驗和使用的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建筑材料使用追溯機制,確保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工程設計、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要求。進場材料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出廠檢驗報告,使用前應按規定辦理登記、檢測、驗收和報審手續,檢驗合格后方能使用;對發現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應立即標識、及時清退,不得使用。嚴禁“瘦身鋼筋”、“違規海砂”等不合格建筑材料用于工程。

(四)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制度,對進場建筑材料的質量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建筑材料取樣送檢進行旁站見證并作好見證記錄。見證取樣人員應對試樣的代表性和取樣過程的真實性負責。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嚴格依據工程技術規范、檢測試驗標準開展檢測, 對其出具的檢測數據、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收取檢測試樣時,應對試樣狀況、信息、唯一性標識等情況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絕收樣。對發現建筑材料不合格的,應及時報告委托單位和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質量管理

(一)切實保證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產品質量跟蹤制度,確保試驗室人員、設備、場地及管理體系等持續符合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標準。加強原材料進場檢驗和質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購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臺賬,實現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嚴格按有關技術標準、供貨合同等要求進行配合比設計和生產質量控制,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出廠檢驗制度,確保混凝土產品質量。采購建筑用砂時應當查驗砂的來源證明及檢測合格證明,交貨時應當提供預拌混凝土發貨單、出廠合格證以及氯離子檢測合格證明。嚴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嚴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替使用單位制作混凝土試塊。

(二)加強預拌混凝土施工過程質量控制。設計單位應根據建筑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和混凝土結構暴露的環境類別,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混凝土結構設計,并按規定在設計文件明確建筑用砂技術指標。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進場檢驗制度,查驗預拌混凝土氯離子檢測合格證明并檢驗預拌混凝土拌合物氯離子含量。嚴格按標準規范進行混凝土試塊取樣、制作、留置、養護、送檢工作,對混凝土試件的真實性、代表性負責。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混凝土澆筑、養護作業,確保預拌混凝土施工質量。嚴禁在泵送和澆筑過程中隨意加水,嚴禁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預拌混凝土拌合物進場檢驗以及試塊取樣、制作、留置、養護和送檢過程進行見證并簽認,對施工單位預拌混凝土施工過程進行監督。要嚴格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要求組織施工單位實施混凝土結構實體檢驗。

四、加大建筑材料質量監督管理力度

各地要把加強進場建筑材料質量管理作為一項基礎性的重點工作來抓,加大對建筑材料使用環節的監管力度,強化對進場建筑材料質量管理及各方主體履責情況的監督管理力度,嚴格信用管理和責任追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

(一)強化監督檢查。建立日常巡查機制,每年度至少開展一次建筑材料質量專項檢查,同時加大對建筑材料抽查抽測頻度和力度,確保轄區內在建項目抽查抽測全覆蓋。發現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要責令立即清退,并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抄送相關資料和線索。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已對工程實體造成損害的,應運用質量追溯機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二)突出監管重點。要重點檢查鋼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筑節能、防水卷材等建筑材料的進場驗收制度的實施情況。要加強鋼筋、混凝土及用砂質量抽查抽測,對墻、柱、梁、板等主要受力部件要按一定比例進行混凝土強度抽測,并將抽測結果納入檢查檔案。嚴防“瘦身鋼筋”、“違規海砂”、不合格預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三)強化責任追究。對未檢先用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通報。要強化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市場黑名單制度,與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共治局面。

(四)數字賦能監管。充分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手段,建立健全建筑材料質量責任追溯機制以及缺陷建材產品響應處理、信息共享和部門協同處理機制。推行“互聯網+”監管模式,探索推進建筑材料監管平臺建設,提高監管效能。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