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性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市)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由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對我市在建工程及節后新開工工程的工程履約造成了一定影響,為積極引導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合理分擔風險和損失,減少工程結算矛盾,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關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業發展的通知》(浙建辦〔2020〕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在建項目存在的實際問題,制定《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性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本細則從合同工期調整、疫情防控措施費、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費的調整、停工期間的損失處理、為保證工期而發生的趕工措施費用、施工降效費用、隔離防護措施費用和應急搶建工程的建安工程費用計取等八個方面提出協商處理原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疫情影響的建設工程。對《細則》中明確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費用計算標準,其它資金來源的建設工程可參照執行。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0年6月10日
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在建工程
合同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性細則
一、關于合同工期調整
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程延誤,應當順延工期,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由于不同工程實際情況不同,受疫情影響程度不同,發承包雙方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人工、材料緊缺、施工降效等因素,合理協商確定順延工期。具體處理方式分類如下:
(一)原計劃春節期間不停工的項目,因疫情防控導致停工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項目實際參照以下方式計算順延工期:
順延工期天數=當地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起至工程正式復工之日止的日歷天+施工降效補償天數。
工程正式復工之日是指由發承包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具體日期,并在承包人提交的工期順延申請報告或其他形式書面材料上由發包人、監理單位簽證確認。
施工降效補償天數是指疫情防控期間,由于受到材料供應、人員緊缺、當地疫情防控規定等影響,復工項目未能全面進入施工狀態的,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在協商確定順延工期時,可適當考慮相應的施工降效補償天數,具體天數由發承包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二)原計劃春節期間停工的項目,因疫情發生實際停工時間超過原計劃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項目實際參照以下方式計算順延工期:
順延工期天數=發承包雙方約定的春節假期結束后計劃復工之日起至工程正式復工之日止的日歷天數+施工降效補償天數。
工程正式復工之日是指由發承包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具體日期,并在承包人提交的工期順延申請報告或其他形式書面材料上由發包人、監理單位簽證確認。
施工降效補償天數是指疫情防控期間,由于受到材料供應、人員緊缺、當地疫情防控規定等影響,復工項目未能全面進入施工狀態的,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在協商確定順延工期時,可適當考慮相應的施工降效補償天數,具體天數由發承包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三)原計劃春節期間不停工且疫情防控期間仍繼續施工的項目,由于受到材料供應、人員緊缺、當地疫情防控規定等影響導致施工受到影響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協商確定施工降效補償天數。
(四)除以上第(一)、(二)、(三)類情況外,雙方可結合工程延誤實際情況,自行協商合理順延的工期天數。
二、關于疫情防控措施費的計取
疫情防控期間繼續施工或開復工的項目,施工期間參照《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業發展的通知》(浙建辦(2020)10號)、《關于調整疫情防控專項費用計取標準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8號)和《關于貫徹執行《調整疫情防控專項費用計取標準的通知》的通知》(杭建造價投資中心〔2020〕14號)的規定,在工程造價中單獨計取疫情防控專項經費,該費用計取建筑業增值稅。疫情防控期間,承包人應做好在建工程現場實際到位人數(包括現場勞務工人及施工管理人員)的動態登記,發包人對承包人上報的現場實際到位人數做好簽證工作。疫情防控專項經費對應不同疫情防控等級分別計?。?/span>
(一)在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期間施工的,疫情防控專項費用每人每天40元。
(二)在疫情防控二級響應期間施工的,疫情防控專項費用從原來的每人每天4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5元。
(三)疫情防控三級響應起,建筑工程施工項目因疫情防控產生的費用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三級響應期間疫情防控專項費用為每人每天5元。
工程所在地二級及三級疫情防控應急響應級別調整時間以市、區、縣(市)當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領導小組)公告宣布的時間為準。
項目停工期間工地留守人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的防疫管理和防疫物資等費用,另行在第四條“停工期間損失處理”第(一)款中的留守人員費用標準中予以考慮。
三、關于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費的調整
疫情防控期間及解除后,遇有人工、設備、材料、機械價格大幅上漲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對復工后施工的工程內容按照以下原則合理分擔:
(一)施工合同有約定人工、材料(設備)價格漲跌幅度風險調整范圍的,其人工、材料價格應按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和風險范圍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
(二)施工合同沒有約定人工、材料(設備)價格漲跌幅度風險調整范圍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按照情勢變更原則,及時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約定人工材料價格風險分擔的調整辦法,由承包人承擔的人工材料價格風險幅度一般不高于5%。杭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人工材料價格風險幅度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杭州市建設工程市場要素價格動態管理的指導意見》(杭建市發〔2018〕579號)規定執行。
(三)如果施工合同約定人工、材料價格不調整的或原調價辦法顯失公平造成后續工程難以實施的項目,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按照情勢變更原則,及時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約定人工材料價格風險分擔的調整辦法,由承包人承擔的人工材料價格風險幅度一般不高于5%。杭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人工材料價格風險幅度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杭州市建設工程市場要素價格動態管理的指導意見》(杭建市發〔2018〕579號)規定執行。
(四)EPC等其他形式的工程總承包合同,對市場要素的漲跌風險若其合同原約定不予調整的,考慮疫情影響,發承包雙方可根據情勢變更原則,針對受疫情影響的實施部分內容,自行協商調整方式并以補充協議形式予以明確。
四、關于停工期間的損失處理
(一)采用施工承包合同的項目,因疫情防控導致停工造成的財產損失、費用增加等,應根據合同約定執行,如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本著風險共擔的原則,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相應損失并簽訂補充協議,停工損失補償費用計取建筑業增值稅。具體處理方法為:
1.因疫情防控導致停工期間,承包人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人員(勞務人員及管理人員)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必要的施工機械停滯臺班費用、周轉材料使用費由發承包雙方協商合理分擔,承包人應做好留守人員名單、支出費用憑證、現場施工機械設備閑置情況等必要的文字材料或影像資料的收集保存工作,作為費用結算的計量依據,發包人應做好相關簽證工作。
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停工期間的相關費用分擔按照以下標準和規定執行:
(1)停工期間施工現場留守人員費用補償標準: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期間的勞務工人為140元/人·天,管理人員(含項目經理)為240元/人·天;疫情防控二級響應期間的勞務工人為115元/人·天,管理人員(含項目經理)為215元/人·天;疫情防控三級響應期間的勞務工人為105元/人·天,管理人員(含項目經理)為205元/人·天。以上費用標準均已包含留守人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的防疫管理和防疫物資等費用。
(2)施工機械停置期間臺班費用處理按照以下次序和方法分擔:
①《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中已列有的施工機械,按照停滯臺班費用計算原則計取費用,計算公式為:
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機械停滯臺班費用=停工天數×1個臺班/天×停滯臺班單價。
②《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中未列明的施工機械,可在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機械設備市場租賃價的50%范圍以內,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分擔的費用,計算公式為:
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機械停滯臺班費用=停工天數×1個臺班/天×機械設備租賃臺班單價×發包人承擔的分攤比例(該分攤比例建議在30%~50%之間協商確定)
(上述公式中,發布的機械設備市場租賃價以月租方式的,其施工機械租賃臺班單價=機械設備月租賃價÷30天÷1.5;發布的機械設備租賃價以日租方式的,其施工機械租賃臺班單價=機械設備日租賃價÷1.5;發布的機械設備租賃價以小時計費方式的,其施工機械租賃臺班單價=機械設備每小時租賃價×8小時)
③《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或機械設備市場租賃信息價中均未列明的,可在租賃市場詢價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在詢定價50%范圍以內協商確定合理分擔的費用,計算公式及租賃臺班單價折算方法參照第②條。
(3)停工期間的周轉材料使用費,可在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周轉材料市場租賃價的50%范圍以內,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分擔的費用。若未發布市場租賃價格信息的,可在租賃市場詢價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在詢定價50%范圍以內協商確定分擔的費用,計算公式為:
發包人承擔的周轉材料使用費=停工天數×周轉材料日租賃單價×停工期間在現場的周轉材料租賃數量×發包人承擔的分攤比例(該分攤比例建議在30%~50%之間協商確定)
(上述公式中,發布的周轉材料市場租賃價以月租方式的,其周轉材料日租賃單價=周轉材料月租賃價÷30天;未發布市場租賃價格信息的周轉材料,市場詢定價的日租賃單價折算方法同上)
(4)其他未明事項,由發承包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2.原計劃春節期間不停工的項目,因疫情防控導致停工的,工程延期復工后所發生的工程清理、修復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
3.因疫情防控導致停工期間,發包人已要求承包人負責看護合同工程以及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并由發包人承擔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的,因承包人看護不力造成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損害,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二)采用工程總承包合同的項目,如果合同專用條款無約定的,則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GF-2011-0216)通用條款17.2規定,因疫情影響造成的承包人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五、關于為保證工期而發生的趕工措施費用計取
因疫情引起工期延誤而不能滿足原合同施工工期要求的重點工程及民生保障工程,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承包雙方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確定趕工措施方案并調整相應的工程價款。增加的趕工措施費用計算方式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種:
(一)增加的趕工措施費由發承包雙方結合審定的趕工措施方案協商確定,因疫情導致后續工期縮短比例在30%以內的,以剩余工期內應完成工程量的人工費和機械費作為取費基數按一定費率計取,且不應低于《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規則)(2018版)》中“提前竣工增加費”相應標準計算的費用。
縮短工期比例=(趕工天數/合同剩余工期)×100%
上述公式中的“合同剩余工期”=原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期日歷天+按照合同條款通過變更和索賠程序給予的順延工期天數-因疫情停工前已實施的工期天數;“趕工天數”=合同剩余工期-復工后實際工期天數。
(二)增加的趕工措施費,以剩余工期應完成工程量的人工費和機械費作為取費基數,按照《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規則)(2018版)》中“提前竣工增加費”相應標準計算費用,工期縮短比例超過30%以上的,發承包雙方自行協商。
縮短工期比例=(趕工天數/合同剩余工期)×100%
合同剩余工期和趕工天數計算方法同上述第(一)種方式的說明。
(三)增加的趕工措施費由發承包雙方結合審定的趕工措施方案協商確定實際發生的費用。
六、關于施工降效費用的計取
根據《關于印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建設工程計價指導意見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5號)文件,為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抓緊復(開)工,疫情防控期間復(開)工項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計取施工降效費用,該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應確定施工降效的內容并編制施工降效費用預算報發包人審查。工期順延中已考慮降效補償天數的或趕工措施費用已經考慮的,不再另行計取施工降效費用。施工降效費用計算方式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種:
(一)受疫情影響,在一、二級疫情防控響應等級期間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和機械的消耗量可按照合同文件中已標價清單相應的人工和機械消耗量的8%調增,相應的工程量由發承包雙方簽證確定。
(二)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七、關于隔離防護措施費用的計取
隔離防護措施費用是疫情發生后至復工期間,因疫情防控要求對市域外返工人員進行隔離觀察、落實相應管控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主要指設置和管理消毒室、隔離觀察室、現場醫療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類處理和清運等措施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發承包雙方協商合理分擔,該費用計取建筑業增值稅。計算方式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種:
(一)返工人員隔離觀察期間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費、管理費、防疫措施費等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分擔。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發包人按照隔離觀察人數(不包含政府集中隔離人員)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100元/人·天,每人最高不超過1000元,承包人應提供隔離人員登記清單并經發包人簽證確認。
工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對承包人返工人員隔離費用已有政策頒布規定補助標準的,按其規定執行。
(二)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隔離方案和費用清單,經發包人簽證認價后,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
八、關于應急搶建工程的建安工程費用計取
在疫情一級響應期間施工的應急建設項目(指疫情防疫管控點、方艙醫院、隔離醫院、“火眼”實驗室等),建安工程造價計價方法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種:
(一)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計列費用。
(二)采用現行計價定額及費用計算規定方式計列費用,需增列趕工措施費以及各類防疫費用等,并計取稅金等費用。合同中對人工、材料、機械價格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若無約定時,人工單價可參照合同簽訂所在月份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人工信息價乘以3倍計算。
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不可抗力索賠處理相關注意事項
不可抗力索賠處理相關注意事項
在新型肺炎疫情持續發展的情況下,建議承包人根據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條款約定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步驟及時會同監理單位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以及造成損失的證據,說明不可抗力引起阻礙的詳細情況,及時、認真、仔細統計所造成的損失,并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特別注意每個步驟的時效及行為要求,如:時間節點、步驟程序要求、資料要求、接收對象等,以確保索賠有效性。
一、承包人典型索賠流程
二、索賠注意事項
1.一定要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時間、程序、接收對象等提出,特別注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不可抗力時發包人、承包人承擔規則的約定。
2.即時發生、即時結束的一次性索賠事件,承包人按照上圖①②步驟操作。疫情防控作為持續性發生的索賠事件,承包人按照上圖①②③④步驟操作。
3.上圖第①步的索賠意向書不一定提交全部證據和費用憑證,但必須要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與主要補償訴求。承包人提出的索賠意向書、索賠報告、最終索賠報告不一定非要使用“索賠”二字,可以是“關于冠狀病毒疫情事件損失情況匯報”、 “關于冠狀病毒疫情事件損失情況商榷函”、 “關于冠狀病毒疫情事件損失情況說明函”等,但內容一定要將事由、費用金額、人員數量、設備數量、材料清單等描述清晰。
4.索賠報告、最終索賠報告需要證據支持。承包人一定要收集、保存對自己有利的各種形式證據。索賠證據可分如下幾類:
(1)發包人發布的停工、復工通知等證據。
(2)杭州市關于冠狀病毒疫情的防控措施,尤其是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防控措施,保存因配合防控措施而增加的資金投入證據。
(3)保存全部項目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有關工程的來往信件。
(4)各種施工進度表,包括甲方現場代表和承包單位編制的進度表。
(5)施工備忘錄(日記),在施工中發生影響工期和索賠有關的事項,都要及時做好記錄,按年月日順序號存檔,以便查找。
(6)做好甲方現場代表、監理工程師等口頭指示記錄,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甲方予以承認。
(7)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應保存發包人通知承包人要求其照管、清理工程的通知、函件以及費用支出證明。如整理保存項目留守人員的工資發放清單、材料物資購買單據(如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資票據)、保留工程有專人管理的照片(照片都應標明拍攝的日期,將照片按工程進度整理編排)等。
(8)因疫情引起工期延誤而不能滿足原合同施工工期要求的重點工程及民生保障工程,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一定要保存因趕工而增加的額外資金投入證據。如承包人需要調整施工工序、增加施工班組、擴大作業面、組織機械設備、臨時招工等額外資金投入。
(9)因疫情防控導致項目停工的,承包人一定要收集停工期間的工資發放清單、窩工損失(如果有)、停工期間周轉材料的租賃費損失證據、周轉材料停滯損失證據、停工期間機械停滯損失證據、工程停工期間發生的其他直接費證據、工程停工期間的間接費證據(包括管理費、現場管理人員的現場經費、保函手續費)等。
5.跟索賠報告有關的現場完工情況、現場工人數、工資發放清單、材料數量、設備清單等進行分類統計,并由發包人或監理人員簽認并保留原件。索賠意向書、索賠報告務必抄送施工現場監理單位簽字確認。
6.疫情發生后,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措施應對以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避免因此引起發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