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質量檢測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工程質量檢測)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對涉及建筑物、構筑物的結構安全和功能項目以及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活動。
檢測機構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通過計量認證;未通過計量認證的,不得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第三條 檢測機構從事本辦法附件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由附件二規定。
第四條 檢測機構資質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由省建設廳統一發放,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檢測機構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資質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
第六條 檢測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須通過計量認證后方可開展檢測業務,其檢測業務范圍不能超過檢測機構的資質范圍和計量認證范圍。分支機構的檢測儀器設備、場所環境和人員等應當與所承擔的業務相適應。
第七條 檢測機構承擔工程檢測項目,應當簽訂書面檢測合同。檢測合同主要內容包括檢測內容、執行標準、雙方責任、義務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并明確符合標準規范規定的抽檢數量。
第八條 檢測機構不得承接與其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代建、項目管理、工程總承包等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委托的檢測業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檢測費用單獨列入工程概預算,專項用于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
第十條 檢測內容和數量應當根據有關規范、標準和設計文件確定,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見證、取樣及送檢臺賬。
第十一條 對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的見證人員監督下取樣、送檢。
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當將見證人員和取送樣人員的姓名、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告知檢測機構。
第十二條 檢測試樣應有清晰且不易脫落的唯一性標識,標識由見證人員簽字確認。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對試樣的合規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收取檢測試樣時,應對試樣狀況、信息、唯一性標識等情況進行檢查,經雙方核對無誤后共同簽發收樣回執并各自保存。檢測機構不得接受無見證封樣或者無見證人陪同送樣等真實性存疑的檢測試樣。
第十四條 檢測原始記錄應當清晰完整,不得涂改和篡改。原始記錄筆誤需要更正時,由原記錄人進行杠改,并在杠改處由原記錄人簽名。檢測完成后由不少于兩名檢測人員簽名確認。
由自動檢測設備采集檢測數據和圖像的,應當保存采集的電子數據和圖像,并留存檢測人員簽名的紙質記錄,不能長時間保存字跡的紙質記錄需由檢測人員簽名復印后保存。
第十五條 檢測報告應當公正、科學、規范,并符合下列規定,方可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一)由檢測機構按標準規定在施工現場采樣、封樣進行檢測,檢測結論對其試件所代表母體的質量狀況負責,嚴禁出具“僅對來樣負責”的檢測報告。
(二)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按有關見證取樣送檢制度送樣,或在施工現場采樣、封樣的,檢測報告應當注明見證單位和見證人。
(三)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字跡清楚、結論明確,經檢測人員(或者主檢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等相關責任人簽名。檢測數據自動采集并與管理部門聯網的檢測報告可使用電子簽名。有注冊專業工程師要求的專項檢測報告,同時加蓋執業印章。
(四)檢測報告加蓋檢測機構的公章或檢驗檢測報告專用章,多頁檢測報告加蓋騎縫章。
(五)檢測機構在工程現場進行抽樣或現場檢測,其檢測報告至少包含以下內容:工程概況、檢測內容、檢測依據、檢測方法、檢測場所、檢測設備、取樣方式、數量、部位和檢測結果等內容。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有關標準的規定留置已檢試件。有關標準留置時間未明確要求的,留置時間不少于72小時。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根據工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檔案臺賬,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按年度統一分類,連續流水編號,原始記錄、檢測報告不得隨意抽撤、涂改。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八條 鼓勵檢測機構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報告出具、檢測信息上傳、檢測檔案管理等檢測活動進行記錄。
第十九條 檢測人員應當按照檢測操作規程進行檢測,對檢測操作的規范性和原始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的儀器設備性能和精確度及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數量應與檢測工作量相匹配。
第二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監管系統。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逾期仍不符合條件的,由省建設廳依法撤回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原則,按照《浙江省建筑市場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對檢測機構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鼓勵檢測行業組織積極組織行業內檢測機構誠信自律、規范檢測行為、提高檢測水平,建立健全檢測行業誠信體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內容
備注:除上表參數外,檢測機構可根據自身情況拓展同領域內檢測項目能力,檢測項目仍需通過計量認證。
附件2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一、專項檢測機構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應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暾垯z測資質相應的檢測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二)有質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工作經歷,并接受了相關檢測技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三)具有與申請的檢測項目相應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技術指標、精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
(四)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專項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ㄒ唬┑鼗A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工程樁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級或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注冊巖土工程師資格。
(二)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結構工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級或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ㄈ┙ㄖ粔こ虣z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建筑幕墻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級或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
?。ㄋ模╀摻Y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鋼結構機械連接檢測、鋼網架結構變形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級或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五)室內環境質量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化學分析檢測專業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級或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
(六)市政橋梁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橋梁檢測專業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級或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三、見證取樣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級或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