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工程監理在工程質量控制、安全監督中的作用,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試點工作的通知》(建質〔2017〕169號)要求,經研究,決定在我省開展監理單位向政府報告質量安全監理情況試點,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監理單位向政府報告工程質量安全監理情況,督促參建單位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完善企業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雙重預防機制,減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率,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同時,通過試點工作,協助政府管理部門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時了解和掌握轄區內工程質量安全狀況,創新質量安全監管方式,提高政府對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效率,進一步破解政府監管力量不足的難題。
二、工作依據
(一)《建筑法》;
(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
(四)《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
(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工程監理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意見》(建市〔2017〕145號);
(七)《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方案>的通知》(建質〔2017〕57號);
(八)《浙江省建設監理行業發展“十三五”規劃》;
(九)《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試點工作的通知》(建質〔2017〕169號)。
三、實施部門
監理單位向政府報告質量安全監理情況試點工作由省建設廳負責,具體工作由試點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四、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2017年9月-11月,各試點地區對本地區開展試點工作的企業進行專題調研,了解試點實施的困難和問題,研究探索試點工作的具體內容和措施,制定本地區的試點工作方案。
(二)試點階段。2017年12月-2019年6月,各試點地區要對試點項目的試點情況進行跟蹤,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不斷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做好試點工作的服務保障工作。
(三)總結階段。2019年7月-9月,通過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建立健全監理單位向政府報告質量安全監理情況長效機制,進一步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實各方主體的質量安全責任,有效提升政府的監管效能,確保試點取得實效。
五、試點內容
(一)試點范圍
本次試點工作的試點地區為杭州、寧波、湖州和紹興市。各試點地區要選擇本地區部分技術難度高、安全風險較大的工程為試點項目,選擇本地區部分骨干監理企業作為試點企業,穩妥推進監理單位向政府報告質量安全監理情況試點工作。其中,試點地區在建的所有城市軌道交通和地下綜合管廊工程均應列入試點項目。
(二)報告分類和內容
監理報告包括監理季報和監理急報兩類。
1.監理季報。監理季報是由項目監理機構在施工階段監理過程中形成,按季度定期上報項目監理履職情況和現場問題情況的報告。監理季度報告內容包括:
(1)項目總監及監理人員在崗履職情況;
(2)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及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職情況;
(3)需專家論證審查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經專家論證審查就擅自施工的,或未按專家論證審查方案施工的;
(4)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審查未審查批準或審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有重大設計變更但未將變更后的施工圖報原審圖機構審查并獲批準而擅自施工的,以及未按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5)施工現場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6)對施工中存在重大質量缺陷和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落實的;
(7)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個人的;
(8)工程未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的,或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驗收的,或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使用的;
(9)其他需要報告內容。
監理季報在每季上旬提交。
2.監理急報。監理急報是施工現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隱患,項目監理機構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和建設單位拒不接受而可能產生嚴重后果時監理即時提交的報告。監理急報包括以下內容:
(1)現場存在嚴重影響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質量隱患;
(2)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安全隱患;
(3)其他需要急報的內容。
對于已經發生事故的,按事故報告制度的要求予以上報。
(三)報告方式和期限
1.監理報告方式: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由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將該項目施工現場質量安全情況形成監理報告,在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蓋章后報送給建設單位和其監理單位,并提交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2.監理報告期限:自項目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為止。
(四)各方責任
1.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在五方責任主體中負首要責任,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
建設單位應支持監理單位做好監理報告工作,督促監理單位履行監理責任,落實監理報告制度。在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安全質量隱患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時,應支持監理單位督促現場整改。
對于阻撓或干預監理履行報告制度,或拖延監理報告上報的建設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2.施工單位責任
施工單位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負責,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對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負全責。
施工單位應支持監理單位做好監理報告工作,對于監理單位發現的施工現場安全質量隱患,要及時整改,主動消除安全質量隱患,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對于阻撓或干預監理履行報告制度,或拖延監理報告上報的施工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3.監理單位責任
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理報告的時效性、真實性負責。監理單位應加強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管理,應當建立確保監理報告真實性、準確性的內部考核管理制度,促進項目監理機構及其監理人員履職。
對于不按照有關規定上報或遲報監理報告,以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狀況與監理報告內容有明顯差異,而監理人員又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存在知情不報或弄虛作假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監理單位及總監理工程師依法追究責任。
4.政府部門責任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監理報告處置工作制度,對監理報告中反映的質量安全問題及時進行分析,加強現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檢查要求對監理報告進行抽查,重點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狀況與監理報告相符性、監理人員是否切實履職等情況開展抽查。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處理監理急報,收到監理急報后,應立即派人到達現場,依法處理監理報告的問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抓好試點工作,我廳決定成立以廳黨組成員、省建管局局長朱永斌為組長的監理向政府報告質量安全監理情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全省開展試點工作。各試點地區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管領導和責任處室,建立工作機制,細化試點方案,明確試點內容,確保試點工作按計劃有序開展。
(二)加強溝通協調。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要建立定期會議制度和試點工作評估機制,開展課題調研,及時掌握試點工作開展情況,不斷總結完善試點經驗。對于實踐中發現的好的做法和經驗,以及實施過程中涉及重大政策調整、出現的重大問題等,要及時報我廳。
(三)鼓勵探索創新。各試點地區要大膽探索、先行先試,找準著力點和突破口,積極創新試點方式,利用信息化管理技術和手段,推動試點工作。對在試點中出現的新思路、新方法、新舉措,應給予鼓勵和支持。
(四)及時報送信息。試點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收集試點工作相關信息,及時報送我廳。在2017年12月底前,將試點方案上報我廳;從2018年1月起,每季度向我廳上報有關試點工作的開展情況;在2019年9月底前,上報本地區試點工作總結報告。